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黄政发〔2007〕36号
【摘要】
实施原则。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保障对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动态管理。
附则。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黄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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