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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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