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水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答辩状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广州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电话:xxxxxx
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申请人从2010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1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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