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56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容积率设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容积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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