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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