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军转:包头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2005-08-0411:041.办事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安置。
2.办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省委省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有关文件规定。
3.办事条件:
(1)吉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转业干部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②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配偶吉林省籍,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或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③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④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⑤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吉林省安置:1)自主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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