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预制桩验收会议汇报材料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3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名。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均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2常用的施工质量评定表、各参建单位及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内容格式和验收鉴定书格式等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摘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
1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要求,根据“工程档案的整理要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的原则,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给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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