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不定时労働制度)[★]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的通知
沪劳保发(9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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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28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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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附后),按下列办法报批: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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