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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工作规则[五篇范例]

县委常委(扩大)会议

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德阳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中江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2.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县委办公室。请假的常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之前,应当充分进行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县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做准备。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5.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常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6.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7.常委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常委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8.根据常委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听会并报道。新闻稿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9.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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