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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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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将《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七、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八、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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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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