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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案件”侦破纪实

物证与案件侦破

内容提要:

本专题以“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物证与重现犯罪”为主要内容,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物证与案件侦破”的关系。通过本专题的讲授,力求使刑事犯罪侦查学员了解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提高实战中运用物证的意识。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

物证是相对人证而言的一类证据。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均可称之为物证。从广义上讲,物证也包括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书材料,文书材料是一种实物,书证当然也可以视为物证,但它和物证又有一些区别。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条文,也反映了这种区别。可见,物证即不同于人证也不同于书证。

物证是以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物质性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

上述物证的概念,即点出了为物证的一般特征,也揭示了物证所具有的双联性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各种物质性客体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的情况,就是因为他具有“双联性”的特征。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无可争议的确定,这样“物质性客体”才可以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有一方面的联系没有从法律上或科学上被正确确定下来,该物质性客体就会失去作为物证的法律效力。

作为物证的物质性客体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通常用符合法律手续的文字笔录和拍照的方法加以确定,至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一般必须用科学鉴定的方法才能确定。当然有的物证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加以确定。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合法性。物证应当是以法收集的。只有以法收集才能保证来源可靠。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栽赃陷害而伪造物证。二是确实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亦同),可能是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前一种情况当然不能以假当真,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利用刑事技术手段揭穿罪犯伎俩;后一种情况应当对收集物证的方法和物证的具体内容同时进行审查。如果收集来的物证经审查核实,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收集的方法是非法的,还是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的。但是对于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物证的不可替代性。这个特点是有物证的双联性决定的。物证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鞋子丢了,绝不能用犯罪嫌疑人穿的另一双同类鞋子来替换。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原物的照片和模型。这并不是对物证不可替换性的否定,而是对物证这个不可替换性原则的肯定和完善。

3、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在现代科学技术还没有产生之前,利用物证的范围是很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物证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发现物证到记录物证,从提取物证到检验物证、鉴定物证都不能离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时,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如果办案人员不懂得计算机技术,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将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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