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5〕99号【发布日期】
2005-07-13【生效日期】
2005-07-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兰州市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0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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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及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的意义。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停车场480余家,其中居民小区配套停车场200余家,宾馆(饭店)内设停车场100余家,经营性及临时占道停车场180余家。停车场数量不足,机动车停放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停车场管理滞后,收费混乱,随意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工作,对于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提高道路运行能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顿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地下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宾馆(饭店)及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均属于此次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三、整顿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具体内容。
1、凡在我市近郊四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批准颁发的《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和由市物价局办理的《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取得以上两证后,才能经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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