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管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慈善总会创始基金:
(一)创始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
(二)创始基金为永久性资金,只取利息不动本金。
(三)创始基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一)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一)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二)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三)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四)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五)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资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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