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苍南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苍南县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宣传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手续。接受捐赠,需向捐赠者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执行严格的款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总会推荐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为苍南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苍南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累计为苍南慈善事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5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理事,并聘请为名誉副会长。
三、资金使用原则
1、总会和基层慈善会共设创始基金,创始基金一般动息不动本,但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除外。
2、总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3、对突发性灾害募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4、定向捐赠专项项目的,按照捐赠人的意见,实行专款专用,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5、义演义卖所筹资金,扣除成本后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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