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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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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编办江苏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妇联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

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6]13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土局、农林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并贯彻,同步组织实施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规定,对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

5、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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