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复审汇报材料
关于房源〃银河湾3#院工程复审问题汇报
老城区重点片区征收改造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计组:
贵组委托的房源〃银河湾3号院317#楼、320#楼、车库雨篷及采光井工程、车库雨篷及采光井(物业管理综合楼)工程(临城办审委[2016]第35号),经计算工程量、核对资料、查勘现场,工程情况基本落实,现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勘查工程实体发现问题汇报如下:
一、共性问题
1、按建筑安装工程费2%计取的不可预见费,在报告备注中明确计取依据为“依据指挥部意见,合同约定”,经查阅招标文件、合同等结算资料,该条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合同补充条款为施工单位单方盖章,招标文件中无不可预见费相关条款说明,且无结算审核报告中说明的指挥部意见,因此,合同订立该补充条款依据不充分,应属于未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根据现有资料情况建议不予计取。
2、规费计取问题:
(1)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建价发[2011]5号)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总费用,以及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无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约定,无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依据。
(2)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费用计取的通知》临建价发【2011】
6号文规定,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费结算时凭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结算资料中予以计取,但无相关凭据,建议不予计取。
(3)住房公积金计取依据。
3、合同补充条款页为单独打印页面,无发包人盖章、签字认可,且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工程变更结算约定等均在本条款中,该部分为合同中重要核心条款,但该条款只有施工单位单方盖章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予以明示。
4、工程另行发包部分无相关资料支持,从扣减情况来看,水表计量、采暖入户计量、冷凝水管等都有扣减。
5、本施工合同补充条款47.1条,说明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未约定总价包干的范围,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说明“设计图纸内所含内容(清单编制说明中不包含的除外)”,说明应为施工图纸范围包干。
二、各单项工程相关问题
1、317#楼通用问题
(未完,全文共3030字,当前显示9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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