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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系统安全评价汇报材料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通防部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同时备案。否则,罚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长、通风队长各100元。

2、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队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长、通风队长各100元。

3、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4、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并责令改正。

5、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6、井下机电硐室、水仓等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7、严格按“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500元。严禁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8、新采区、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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