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4-2116:22:22

佛财法〔2010〕20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粤财法[2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未完,全文共2521字,当前显示8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