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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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紧紧围绕省院党组的中心工作,实行巡视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违规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机构设置
省院成立4个巡视督察组,每组组长由1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2-3名。
整合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督为巡视督察办公室,仍挂靠监察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监察处、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1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调配工作人员2-3名。
三、工作内容
(一)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的内容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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