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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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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

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经省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当“十型”检察官活动的决定》(鄂检发[2009]51号),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型”检察官,即“信用型、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专业型、服务型、合作型、廉洁型、果敢型、文明型”检察官,其标准是从《基本准则》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是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办法所称“十星”检察官,其评选与“十型”检察官的标准逐一对应,符合标准即授予相应星级。第三条“十星”检察官评选应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提升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正面引导,以评选、争创活动为载体,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践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全面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十星”检察官评选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从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全面准确地进行评价,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

(二)坚持正面引导。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保护好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群众公认。动员全员参与,坚持走群众路线,评选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评选结果充分体现民意,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五条“十星”检察官评选的对象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十型”检察官应当符合下述标准:

(一)信用型检察官标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言必信,行必果,以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在社会交往中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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