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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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
设岗位职责》的通知
(鄂检发[2012]53号)
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省院领导成员变化情况,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省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省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的实际情况,修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敬大力(党组书记、检察长)
1.对全省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对省院机关党组成员、厅级干部、机关内设机构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市州分院及神农架林区院检察长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3.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省委和高检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省院、市州分院及林区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省院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市州分院及林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5.主持召开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6.按照中央、高检院和省委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8.组织落实高检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9.组织领导查处省院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州分院及林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违纪违法案件及检察干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纪委报告查处情况。
张正新(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党组书记、检察长抓好省院机关、党组成员、厅级干部、市州分院及林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
2.对主管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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