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重庆市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建委颁发施工许可证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申请竣工验收。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纳入并联审批的范筹。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区建委为主办部门,区规划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并联审批工作。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分别代表本部门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联审批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并联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涉及水务、气象、人防、市政等专项验收,区建委窗口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区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和申请人。第五条区建委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
1以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事项。协办部门窗口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区建委窗口统一公示。
区建委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区建委窗口送达协办部门窗口审查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区建委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窗口办理单项验收备案,协办部门窗口也不得在区建委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单项验收备案。
区建委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立即出具《收件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区建委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补正(整改)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协办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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