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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讨论稿).doc -概要

济宁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全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在同行业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林农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统称企业),均可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为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不欠折旧。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能增加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农脱贫致富。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7.已开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企业原则2上应是县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

8.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林业产业发展形势,在必要时经专家组评估、并经有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符合标准的企业可志愿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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