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临政办发〔2009〕12号临关于沂印发市临
沂
人市
中民心
城政区
府房
屋
办拆
迁
公安
置
室和
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临沂市中
心
城
区
房
屋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原则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村(居)民住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非住宅房屋,采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计价补偿的办法实行货币补偿;对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2、住宅
房
屋
的
拆
迁
补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别评估确定的被拆除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价),并给予货币补偿。(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按
拆
迁
偿
与
安
置
安
置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具备以上2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租赁经营的缴纳租赁税1年以上)的,可以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价款。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三、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补偿
5、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原则上按剩余年限的评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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