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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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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告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书面告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权属性原则。这是《信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的派生原则。简而言之,谁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谁就负责书面告知。

(2)准确性原则。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告知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

(3)规范性原则。书面告知不能以口头替代。告知文书应统一格式,严格报批审查程序,及时归档备查。

(4)时效性原则。书面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滞后,更不能故意不告知。

(5)针对性原则。书面告知重点要针对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

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予受理;

4、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予受理

(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1、对已经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2、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3、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二、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一些书面答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答非所问,缺乏针对性。信访人提的是这个问题,答复的却不是这个问题,甚至根本没答复。

(2)、避重就轻,绕开棘手的问题。信访人问的是为什么,怎么处理,答复中虽然道理一大堆,却没击中要害,实际上什么也没答复。

(3)、过分原则、专业,信访人难以理解。有些书面答复只有几句话,只讲原则,没有解释。有的还用一些专业用语,是一般的信访人无法理解。

(4)、随意性太大。如问题可以协调处理或督促办理,随意将信访人推出去走诉讼途径;下属单位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有关法规,却不督促改正。

(二)、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1)、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针对性。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针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答复,信访人问什么,答复中必须回答什么;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答复中就要将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回复。要做到这一点,信访工作人员要弄清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还要询问信访人的具体意见,答复时不能遗漏,也不能绕开问题讲空话。

(2)、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准确性。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的书面答复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书面答复中,用词造句要通俗易懂,表情达意要准确明了。特别在宣传疏导性的书面答复中要准确表述有关政策法规的内涵,不让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未完,全文共4432字,当前显示1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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