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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书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信访答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此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扩大,将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行为”。根据有利于公民的原则和法不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应当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信访答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诉的信访答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行政机关作出、信访答复损害当事人利益以及诉讼时效期内。

第一,关于信访行为的性质。现行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信访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在国家的政治框架内,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加强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与行政诉讼的一般法律意义不同,政治意义更强。

第二,信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般认为,公民信访的权利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公民的信访权,与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宪法条文所规定的请愿权,以及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的陈情权相似,而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权是不同的。现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是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之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并行的,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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