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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精选]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原市政府令第61号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市长

张兵生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建管、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物价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贲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拔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提前规划同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抄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明确事项与项目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或回购合同。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低于70%,8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20%,10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10%。中高层、高层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市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户型比例办理。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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