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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0年6月14日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案件类型:“在校扭伤致残学生起诉学校赔偿”纠纷案原告:董某,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幸福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村一区9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某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学校老师,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案件的主要内容。生在学校跑步时不小心掉入校内未种植树木的土坑中,将脚踝扭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费11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9年2月23日上午上完最后一节课,自己怕下午上课迟到急着赶回家吃饭。在跑步经过新教学楼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尚未种植花草的土坑中。造成原告左踝扭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当时该土坑周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13941.24元。

案件审理程序。下午14点1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宣读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论依据程序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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