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305
【发布文号】
榕委[1999]44号【发布日期】
1999-04-10【生效日期】
1999-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榕委(1999)44号)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丧的发展。为有效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根据省委、省政府外资工作暨投资环境建设会议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就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进一步检查落实去年以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改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
由市人大、政协、纪委分别牵头组成软环境检查小组,市外经贸委、财政局、物委、监察局、开放办、审批办、侨办、台办、收费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榕委〔1998〕43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方案》(榕政综〔1998〕76号)等一系列改善软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包括:
1、已决定取消或暂停的收费是否已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的规定是否已落实,有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2、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程序是否规范,有否实行“检查报备制”、“持证检查制”以及“检查与处罚分离制度”;
3、“一栋楼”办公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各部门办事手续是否已按要求简化,审批时限是否压缩,有否充分授权“窗口”审批等。
对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软环境政策文件规定精神,工作不落实甚至进行抵制的要限期整改,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整改情况,检讨责任。问题特别严重或本系统、本单位多次出现违法违纪案件,对投资软环境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应调离现领导岗位,直至责令其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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