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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集中开发为主,也可以在商品房开发小区中配建。

第九条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也可以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方式。开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施工)业绩和信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务的单位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符合条件可优先发放。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购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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