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中心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5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现金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财会部门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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