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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5篇范例]

湖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两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居民自建自用为主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三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划要求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1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新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突出“公共快充为主,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居民建设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第八条建立“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2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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