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xx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项目管理,确保全县国家(含省市)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或补助)并由发改部门联合下达和批准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上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和千家万户,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牵头协调,行业指导和资金监督管
1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平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年度任务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付诸实施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负责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各类农业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时组织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并参与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对农业项目的实施;参与对建设项目的行业指导、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根据全县的规划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建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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