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发展,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工作。列为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灌区(排涝区)要普及节水灌溉,并按照现代农业园区的要求做好规划,国家对其水利骨干工程予以支持。
第二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和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考虑到学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的特殊性,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家现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为了简化程序,要求地方同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该类项目的申报程序,依次分为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章立项原则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可申请中央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持:
1.为农业综合开发区提供灌排条件的省内水利骨干工程;
2.设计控制灌溉(排涝)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涝区);
3.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增产潜力较大;
4.各级有关部门配套资金有保证;
5.为当地农业发展所急需;
6.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而且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论证表明是最佳的。
第五条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1.输水(排水)干支渠(沟)开挖疏浚;
2.干支渠系配套建筑物(泵站、桥梁、涵洞、闸、渡槽、倒虹吸、隧洞等)更新改选、续建配套;
3.干支渠道衬砌防渗以及输水日产量管等节水工程及设备;
4.中小型水源工程改建和加固;
5.35kv(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
6.工程管理设施;
7.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等业务活动经费(用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计标准提取)。
第三章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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