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1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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