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发(10)17号失地职工补偿安置问题的请示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2007〕109号(2007年4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推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1988年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实行自主择业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大中专毕业生;
2、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
4、大中专生毕业后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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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