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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汇总

如何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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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保障范围为100000元至30000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0%。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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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合理分担。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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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3〕165号),实现生育保险业务平稳交接,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中福州市四城区和琅岐经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我市企业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继续实行双轨运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应当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省范围内从外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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