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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赣交基建字[2011]6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7月7日经厅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计发[1993]第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专用公路和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受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其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导。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市级质监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级质监机构指导。

有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未能设立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项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的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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