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豫交文〔2014〕2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项目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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