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财政补助
1、对新设立的金融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2、对已注册新增资的金融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对新迁入的金融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税收优惠
1、营业税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
2、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全额返还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地方分享部分;
3、房产税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免征三年,并免征契税;
其它优惠
1、购建自用办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2010年1月1日以后入驻和平区的金融企业。在购(租)自用办公用房时给予补贴,并按年度设定最高补助标准。
(一)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在5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成交价格4%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交价格6%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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