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
(一)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通过并实施,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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