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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