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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

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

1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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