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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1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

1、国际贸易、

2、保税仓储、

3、转口贸易、

4、出口加工

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

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2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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