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范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
通知
(1995)国土〔建〕字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国土〔建〕字第169号)颁布施行以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具体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特别是土地类别划分标准不统一,地类名称不规范,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延缓了审批用地的周期。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规范化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核查和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其土地类别必须按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标准划分土地类别,地类名称要准确,不得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名称。
二、使用耕地、园地、林地的,可按二级分类标准划分;使用牧草地、居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的,按一级分类标准划分。
三、土地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标准计量单位:即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23456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村庄工矿用地交通用地1112131415212223242531323334353641424351525354555661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有林性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铁路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地面坡度>6°的梯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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