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qz/rl0002—2002a/0—2002/01/01按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定,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为做好我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下发。
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见附件a)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张美英审核人:陈海萍批准人:杨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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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a: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我厂原规定的医疗门诊包干费规定。
二、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因此,职工就医前必须随身携带人劳科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若ic卡遗失,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方可重新补办,但重新补办的ic卡费用必须自理。
三、经医保中心批准,我厂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厂职工可凭医疗保险ic卡,在医务室进行就医和购药,ic卡的使用,拟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四、由于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医院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即医院提出要病人交付的医疗费(俗称“押金”),则是病人本身需要支付的部分,或多还少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无需由病人代垫付“押金”,为此,在本市住院就医的职工,不得到财务科借款。
五、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病人,其转外就医的个人与统筹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病人垫付,为此,原则上不得借款,如经济上确实较困难,需向本厂借款者,必须凭经医保中心批准的《龙岩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申请表》,经正厂级领导批准后,按财务科规定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六、若市外转诊的病人有向财务科借款的,必须于出院后301日内(时间以结帐清单为准)到财务科办理还款手续,逾期未还者,将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从其所有收入(含职工在工会投资的股本及股息)中扣回,今后转外就医不准借款。
七、市外转诊的病人出院后,凭市外转诊审批表第一联,出院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就诊医院收费单据、结帐清单、复式处方和本人ic卡到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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