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常见问题答疑
1、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滞后或中断参保超过一年的,办理登记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补缴滞后或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负责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
2、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市内七区任何一家具有医保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确认参保身份及缴费情况,办理住院手续。
3、办理住院时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如何补办确认手续。
参保患者入院时,因证件不齐等原因延误联网登记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补办。无正当理由五日内未联网登记的,视为非医保住院,常见情况处理如下:
①当日未携带相关证件的,必须在入院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补办联网确认和登记手续;
②因医保卡或身份证丢失、消磁等原因,超过5日未办理确认登记的,证件或证明办齐后,携带定点医院开具相关证明和本人情况说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③新参保人员暂时未领取医保卡的,必须在入院5日内,携带身份证、学校在读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确认无误的,打印《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交定点医院,出院时定点医院按医保规定,依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分档比例办理手工结算。
4、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患者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结算时医院应出具费用结算单及明细清单,患者或家属应在结算单上签字。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医院联网结算的,出院时携带住院病历、费用发票、费用明细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5、参保人如何办理外地转诊和费用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比例比在本市治疗降低5个百分点。
6、如何办理市内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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