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有关要求
一、验收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
2、验收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节能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3、验收会议工作程序一般先由建设单位宣布验收组组成人员情况及验收注意事项。然后按施工、检测、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向节能验收组汇报书面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对在节能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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