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人员配备,办理标准
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中央管理企业)(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办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项时限:45工作日
一、办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3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二、申报条件
注册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作业的企业。在开发区内必须有办公地点和常驻人员,并要求在开发区内有相关设备存放地点。
三、所需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开发区安监局网站内表格下载选项中下载);
2、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诺书;
4、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副本;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7、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9、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0、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
(在申报时,需请提前将所有纸质材料按顺序转换电子文件,连同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四、办事程序
1.企业到依法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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