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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

附件1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文化林业、创新林业、和谐林业建设,规范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社会科研力量创新,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快山区致富奔康步伐,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合作、股份制、外商独资等企业),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8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第六条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三)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对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和拉动作用,能带动上下游产业共同发展。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地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四)企业信誉好。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

(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现代科学的经营管理,人员、资金、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健全。第七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企业规模(20分)

企业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其中一项的,记零分。

1、种植养殖业

(1)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300万元以上。(2)资产总值: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

2、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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